1、什么是退运
退运货物 退运进出口货物是指原出口货物或进口货物因各种原因造成退运进口或退运出口的货物。退运货物包括一般退运货物和直接退运货物。
(一)、一般退运货物
1.一般退运货物的含义 一般退运货物是指已办理进出口申报手续且海关已放行的退运货物。
2.一般退运货物的报关程序
退运进口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若该批出口货物已收汇、已核销,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原货物出口时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现场海关应凭加盖有已核销**章的“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正本),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保险公司证明或承运人溢装、漏卸 的证明等有关资料办理退运进口手续,同时签发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口时,若出口未收汇,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退运手续时,提交原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报关单退税联向进口地海关申报退运进口, 应同时填制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若出口货物部分退运进口,海关在原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应批注退运的实际数量、金额后退回企业并留存复印件,海关核实无误后, 验放有关货物进镜。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经海关核实后不予征收进口税,原出口时已经征收出口关税的,只要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税的,自缴纳出口税款之日起1年内准予退还。
(二)直接退运货物 直接退运货物是指在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申请直接退运境外,或者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直接退运境外的全部或者部分货物。
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当事人申请办理退运手续的,不属于直接退运货物,应当按照一般退运货物办理退运手续。
1.当事人申请直接退运的货物 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1)因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2)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3)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4)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的有权凭证明的;